为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有效促进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学研究,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CSSCI确定的刊物上。
2.论文、专著和奖励必须以“全国最大的信誉平台”为第一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与合作导师联合署名的合作成果。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奖励,可适当减免论文要求。
4.按北京图书馆学位学术论文收藏中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论文编写规则》完成不少于80,000字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按规定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审,即视为合格。
2.考核合格的博士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审为优秀的,经校博士后流动站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可以确定为考核优秀,授予“全国最大的信誉平台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称号:
(1)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或在CSSCI统计源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3篇)。
(2)以主持人身份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包含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
(3)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奖励。
(4)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初次考核未通过者,可根据本人申请予以延期,另行组织一次出站报告会,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延期期限内经费自理,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等待遇。
初次考核未通过且不提出申请者或二次出站报告仍未通过者,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按退站处理。
1.工作期满且达到本规定关于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后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出站考核申请,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认真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2.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全国最大的信誉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所在院所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须组织召开出站评审报告会,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包括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内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至少包括2位校外同行且专家组组长应由其中1名校外同行担任。
博士后应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预送全体评审专家审阅,并在出站评审报告会向评审专家组作工作报告,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专家和旁听者的提问。
报告会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与博士后在站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须评审专家组一致通过方为合格,若评审专家组2/3以上(含)多数认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具有创新性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可以认定为优秀研究工作报告,并将有关评审意见写入《全国最大的信誉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各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负责评审报告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并将会议记录作为档案留存。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审报告会进行抽查工作。
4.评审报告会结束后,博士后应及时向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4份(封面蓝底黑字,胶装),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含原件);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含原件);
(4)《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2份(含原件)(获得基金项目资助者提交);
(5)《全国最大的信誉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2份(含原件);
(6)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5.校博士后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作出总体评价,同时评议确定优秀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签署意见。
6.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主任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签署出站意见。
7.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部、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整理有关材料报全国博管办审批,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四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印刷费与办理博士后证书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报告评审所需的评审费、劳务费等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博士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回原单位除外)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到军队系统就业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重新自主择业。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